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河南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查阅档案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查阅诉讼档案的自然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受委托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般普通案件中无法授权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因正当理由,持有效证明关系文件,可以查阅、复印该案正卷有关内容。
检察、公安、纪检监察、人大等国家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档案部门审查后,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民事执行,可根据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查阅相关诉讼档案。律师持调查令和执业证书原件可以查阅调查令指定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的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二、申请查阅方式:申请人可申请线上或线下查阅档案。
当事人、律师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移动微法院查阅、复制其本人或其代理的正在审理、结案和已经归档的民事、行*案件的电子卷宗材料。当事人或律师申请网上阅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河南移动微法院注册并实名认证;
(二)为申请查阅案件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三)如实填写网上阅卷申请信息,按照纸质诉讼档案查阅和利用的有关规定在线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证件等图片材料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电子诉讼档案,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电子档案服务终端上,按照纸质诉讼档案查阅和利用的有关规定上传相关手续,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进行查阅。
三、查阅时间:线下查阅为工作日在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线上查阅在网上提出阅卷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推送的网上阅卷电子卷宗材料有效期限为10日。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诉讼档案,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由原案件承办人及审判业务部门审核。
网上阅卷仅限于正卷中的起诉书、答辩状、证据、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材料。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查阅复制的档案资料只能用于持令律师代理或受托事项,不当使用、违规公布或向无关的第三人泄露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刑事诉讼档案正卷中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庭审笔录、判决(裁定)书可以提供查阅并复印。其他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不得提供查阅。申请查阅公安预审案卷、检察卷中材料必须经原立卷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印。
完
策划:吕玉峰
来源:许昌中院档案室
原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