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居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接受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扫码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场所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三、拒不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组织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
四、以强行通行冲闯或者其他方式,拒不接受、配合防疫防控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六、接受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感染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疾控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封控区、管控区内人员拒不服从村(社区)统一安排,不配合足不出户、足不出区等隔离措施和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的。
八、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或者故意毁坏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和故意破坏防护物资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反规定组织或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十、单位或市场主体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诊治发热病人的,药店和诊所销售退烧药、有抗病毒、退热功效的中成药的,对消炎药、感冒药的购药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的。
十二、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险情的。
十三、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
上述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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