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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5 15:24:00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无需提供户口簿和个人信用报告。

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二、规范销户提取

缴存职工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条件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高于1万元的,应优先办理提前还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年5月13日起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5月11日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性、互助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许昌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年6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流动性调节系数作如下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表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流动性调节系数

调整前

调整后

55%以下

1.20

1.30

55%-65%(含)

1.20

1.20

65%-75%(含)

1.10

1.10

75%-85%(含)

1.00

1.00

85%-90%(含)

0.95

0.90

90%-95%(含)

0.90

0.80

95%以上

0.85

0.70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资金结余情况,是衡量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主要指标。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对可贷额度实施动态调控,管控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适时公布。

截至年4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96.1%,根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规范使用*策的通知》(许公积金委〔〕4号),自年6月1日起,我市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核定,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按0.70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5月11日什么是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参数运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金额≤[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50%÷拟贷款年限月还款额+借款人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配偶账户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

那么,《关于调整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通知》带来的变与不变

(一)6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本次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自年6月1日起施行,年6月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受这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仍按原*策(即0.85的调节系数)执行。

(二)我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保持不变

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没有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仍为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50万元。

(三)强化了系数对公积金流动性的调节作用

本次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公积金流动性的调节作用,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一个单身职工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不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的情况下,计算出可贷额度为35万元。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后,在公积金个贷率较高、较低两种情况下进行比较,其实际可贷额度为:

第一种情况,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该职工可贷额度为29.7万元(35×0.85=29.75);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该职工可贷款额度为24.5万元(35×0.7=24.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降低了可贷额度,有利于缓解流动性紧张。

第二种情况,我市公积金个贷率低于55%时。流动性系数调整前,该职工可贷额度为42万元(35×1.2=42);流动性系数调整后,该职工可贷款额度为45.5万元(35×1.3=45.5),通过流动性系数调整适度提高了可贷额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

《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全面落实促进住房消费各项惠民*策,支持职工购房,—年,全市共为户家庭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36.7亿元,有力支持了房地产去库存,到年底,我市公积金个贷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率)由年底的74.6%上升至96.9%。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公积金贷款量不断走高,个贷率持续在96%以上高位运行,超过85%的警戒线,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截至年4月底,我市公积金个贷率96.1%,流动性依然紧张。

根据许昌市第三届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做到“合规、稳妥、可行”,中心在对新乡、商丘、三门峡、厦门、福州、晋江等省内外同行业做法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了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决定,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防范流动性风险;二是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在公积金流动性充裕,结余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可贷额度,提高资金使用率;三是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在公积金流动性紧张,结余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可贷额度,让有限的资金满足更多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体现“公平互助、普惠共享”。

需要说明的是:资金流动性系数调整是对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动态调控机制的完善,没有改变我市现行的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策。

-来源: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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