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宋二歌魏立峰)“被告人周某、李某、姚某、刘某、韩某、陈某、尚某、张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29日上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等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在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检察院*组书记、检察长金晓华带头参与该案办理,并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伙同被告人姚某、李某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为首要分子,姚某、李某、刘某为骨干成员,张某、陈某、尚某、韩某、王某(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周某多次纠集姚某、李某、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等8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金晓华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讯问,针对起诉书指控涉恶犯罪集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事实逐项予以证据展示,对辩护人的证据异议予以解释和反驳,最后发表了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庭审效果得到了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肯定。
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在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坚决落实‘不放过、不凑数’的办案原则,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升社会治安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安全感,努力实现*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金晓华表示。
来源:法制与新闻法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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