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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7 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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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7日晚23时许,第三交通执勤大队副大队长刘创业带领大队三中队人员,在文峰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北处布置固定检查点,检查过往车辆。7月8日凌晨0时许,发现一辆号牌为豫K8***K的黑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距离检查点50米处时,该车突然降低行驶速度后又缓慢停车,驾驶员又在左右观望,根据以往酒驾查处的经验判断,民警认为该车辆有酒驾嫌疑。为了提高酒驾查处过程的安全性,民警立即先把前方车辆叫停,阻断嫌疑车辆前方的通行路线,又通知后方早已做好准备的警车拦截其后方退路。为了避免该车辆慌忙逃窜,冲撞到执勤人员。做好民警、辅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民警对先前被叫停的车辆进行放行,使用警车不断的向轿车前方跟进,压缩嫌疑车辆的活动空间,使其车辆夹在两辆警车中间动弹不得。一方面,这样对的执勤人员形成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民警、辅警在酒驾查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伤亡事故。另一方面,也是对嫌疑车辆的驾驶员形成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确保嫌疑车辆及驾驶人不发生意外。

拦停之后,驾驶员仍然不配合下车检查,反而将自己紧锁在车内,任凭民警怎么劝说,仍然不予理睬,在车里打电话。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两次警告。见驾驶人无动于衷,民警准备进行对嫌疑车辆实施强制破窗措施,就找来警车内备用的警用防暴钢盔,再次警告驾驶员如果不配合检查,就会采取强制措施,驾驶员见民警要动真格的,就主动回话并打开车门配合检查。由于嫌疑车辆驾驶员下车前没有使用驻车制动器,导致车辆向前溜车,造成警车车头轻微损伤。驾驶人下车后,民警用酒精检测棒对李某进行初步检测,随着酒精检测棒闪烁发光,确定该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

随后,民警把李某带到第三交通执勤大队,经询问,驾驶人为李某,男,36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对李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每44mg/mL,已达到酒驾标准。目前,李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被大队行*处罚。

来源:第三交通执勤大队

编辑:奕凡

审核:刘潇

监制: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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