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市级教学成果奖在全市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许昌市教育局印发了《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对全市教育质量的提高将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许昌市教育局
年2月14日
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市级教学成果奖在许昌市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昌市教育局负责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市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额度、评审期限等。
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不得超过2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是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应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2年以上。
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具体表现形式,由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市有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六条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全面贯彻*和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许昌市教育局成立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认定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教育行*领导和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负责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成果监督认定委员会由教育教学专家、教科研专家等组成,负责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高校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负责对各类成果进行参评材料评审和对参评成果主持人进行面试答辩,并初步产生评审结果。
第八条 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需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的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该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评比或验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监督认定委员会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其中,对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评审结果,需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定。
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监督认定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应当在许昌市教育行*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市教育行*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核准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与当年的成果奖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也不得参与当年的成果奖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应从教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许昌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个人获得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市教育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获得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组织后续评价和交流。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由市教育行*部门公布撤销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八条教育行*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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