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民*局
许昌市财*局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退役*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
许发改价调〔〕28号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
关于进一步健全许昌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民*局、财*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人事务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相关单位,各县(市)国家调查队: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府部署,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感染儿童。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之后,当以下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启动层级
联动机制的实施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当省级相关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经省*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联动机制时,我市按要求执行相关*策。
四、联动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在全市范围内按月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感染儿童按照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省辖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各省辖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当我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我市测算标准执行;当我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时,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府财*预算。各县(市、区)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县(市、区)财*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县(市、区)财*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级财*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各级财*、民*、退役、人社部门要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落实。
市直相关单位直接管理的困难群众,由市财*全额负担;市直相关单位不直接管理的困难群众,由市财*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魏都区、建安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城区所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除外)给予30%的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