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闫德*通讯员张棣孔佳美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场……8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一批涉黑恶势力案件集中宣判,发动了一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大会战。
当天下午,魏都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对5起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审判长阎鑫庄严正义的判词中,周某春等8人涉恶集团、张某娜等5人涉恶团伙、史某伟等5人涉恶集团、谭某龙等3人涉恶集团、赵某*涉恶集团伴随声声法槌走向覆灭。至此,魏都区法院在办涉黑恶一审案件全部审结,提前完成“案件清结”既定目标。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魏都区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涉恶案件11案51人,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6案2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5案26人。对恶势力犯罪的纠集者和成员判处五年以上的10人,重刑率达到19.6%,共判处财产刑.万元,其中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9.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没收房产2套,没收车辆2辆,判处财产刑人数共计34人。截止8月28日,该院生效涉黑恶案件的涉财执行87.45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执结率达到%,提前实现了“六清行动”中对“黑财清底”的要求。
扫黑除恶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魏都区法院将再接再厉,及时总结涉黑恶案件审判经验,扎实提升审判质效,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坚持为民除害的“大扫除”不歇气、不止步,确保扫出朗朗乾坤、盈盈正气,扫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玲、李某克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玲、李某克、刘某为骨干成员,张某、陈某、尚某立、韩某、王某*(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非法拘禁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强迫交易犯罪3起,其他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起。
被告人周某春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10月,被告人张某娜伙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许昌市区及建安区等地多次邀请他人参与*博,以抽水提成、高息放贷等方式牟利。期间,为索要*债,被告人张某娜、李某多次纠集被告人张某杰、张某景、陈某磊等人有组织的以近身贴靠、跟踪纠缠、暴力恐吓、强拿硬要等方式向相关债务人及其亲属滋事,索要*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共实施开设*场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7起,其他违法犯罪事实6起,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娜以开设*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史某伟在许昌市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A座某两处房间设立办公地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要账队。史某伟向借款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诱使借款人提供公职人员做担保,再亲自带队或指使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担保人的单位、家中及其家属、亲戚家中,采取殴打、辱骂、威胁堵门、拉横幅、墙体喷字、静坐滋扰、拉闻断电、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或家中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他人及*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史某伟为首,以王某虎、罗某良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8起。
被告人史某伟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同案人史某伟(另案处理)在许昌市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A座某两处房间设立办公地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要账队。史某伟向借款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诱使借款人提供公职人员做担保,再亲自带队或指使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担保人的单位、家中及其家属、亲戚家中,采取殴打、辱骂、威胁堵门、拉横幅、墙体喷字、静坐滋扰、拉闻断电、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或家中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他人及*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史某伟为首,以同案人王某虎(另案处理)、同案人罗某良(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被告人谭某龙等3人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
被告人谭某龙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同案人史某伟(另案处理)在许昌市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某两处房间设立办公地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要账队。史某伟向借款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诱使借款人提供公职人员做担保,再亲自带队或指使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担保人的单位、家中及其家属、亲戚家中,采取殴打、辱骂、威胁堵门、拉横幅、墙体喷字、静坐滋扰、拉闻断电、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或家中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他人及*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史某伟为首,以同案人王某虎(另案处理)、同案人罗某良(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
被告人赵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