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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7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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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矿业)原法定代表人李结锋,因股权转让一事陷入了一场长达七年的官司。年5月19日,他作为金辉矿业法定代表人和%股权持有人,把该企业85%的股权作价万元,转让给杨国平后,保留每年50万元利润分配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和85%股权变更为杨国平后,杨国平因资金困难,万元股权转让款和每年50万元利润分配,一直没给李结锋支付到位。

年按照河南省煤矿兼并重组*策,金辉矿业被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禹州安泰煤业公司兼并重组,共同成立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安泰公司占51%股权、金辉矿业占49%股权)煤矿都已被国有企业兼并了,李结锋仍然没得到钱。

年7月,李结锋一纸诉状把杨国平起诉到了法院,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年底前,杨国平全部把欠款支付给李结锋。如果逾期还款,李结锋可对全部债务申请执行,金辉矿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到期后,杨国平依然未能履行还款。李结锋向法院提出了对全部债务申请执行,并要求金辉矿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此,禹州市人民法院数次向禹州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和金辉矿业等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至今七年过去了,这笔数千万的款项禹州市人民法院仍没执行到位,李结锋仍奔波在讨要这笔欠款的艰难路上。

企业家称数百万元“采矿权价款”被法院错误执行

年12月李结锋获知按照国家*策规定,河南省财*厅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规定,财*厅有笔数百万元“采矿权价款”会退还到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

这笔近二百万元“采矿权价款”是他在与杨国平签订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年8月13日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和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规定,他认为财*退还的这笔“采矿权价款”是自己缴纳的,理应退还给他。

然而这笔数百万元的“采矿权价款”却被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直接从河南省财*厅给执行划走,给了一个名叫徐玉贵的人。

李结锋通过法院了解,才知道年3月16日杨国平、金辉矿业借徐玉贵万元,杨国平儿子杨向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杨国平还不上,被徐玉贵诉讼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年3月7日,经禹州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杨国平和金辉矿业仍未能还款,同年6月8日,徐玉贵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年7月份,本应该由河南省财*厅退还的这笔数百万元“采矿权价款”,却被长葛市人民法院直接从河南省财*厅给划走了。

李结锋获悉该情况后,立即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他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直接从河南省财*厅划走这笔数百万的款项,既违规又违法。按照河南省财*厅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豫财()40号文件规定,第四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中明确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李结锋说,七年过去从未放弃过,不停地向禹州市人民法院催问执行情况,至今数千万执行款仍未执行到位。财*厅退还的“采矿权价款”还被法院给错误执行走了,就连整合关闭煤矿时财*所给付的“专项奖补资金”也没要回。

省财*厅回复当事人不存在办理关系案

年12月17日,李结锋把此事向河南省财*厅进行了书面反映。财*厅称,收到李结锋的问题反映后非常重视,并安排专人进行了核实。27日,对此作出了答复。

在这份书面答复中写到,长葛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到财*厅查询河南平禹新辉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退还事宜,并向财*厅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河南平禹新辉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9万元。7月初,财*厅结合长葛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将原计划退还给河南平禹新辉煤矿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价款.9万元,配合长葛市人民法院直接划拨至其指定的账户。

经查,该笔采矿权价款并非李结锋反映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豫高法号)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实为企业前期已经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因矿山被*策性关闭导致资源储量未开采完毕,财*厅需按照*策规定退还该企业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而李结锋所反映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豫高法号)中提到的专项奖补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资金。因此,豫高法号文件相关要求并不适用于上述情况,财*厅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不存在办理关系案的问题。

对于李结锋所反映的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抗省、市*府及省高院文件精神,以及审判法院和立案法院不一致等问题,财*厅向他建议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反映了解具体情况。

针对河南省财*厅的这份书面答复,李结锋并不认可。他认为按照河南省财*厅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的豫财()40号文件规定,第四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中明确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局称会按程序认真对待

对于此事,李结锋多次和长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并向该院递交了“执行异议”和相关证据及材料。

12月23日,长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红杰接待了李结锋,就此事向其进行了书面材料。王红杰局长对此表示,我们会按程序认真对待。

近日,李结锋多次通过电话与王红杰局长联系,询问情况。王局长告诉他:“我们会尽快给你审查。”

律师观点:错误执行应依法纠正

针对该案,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苗璞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会出现侵害李结峰利益的情况,主要一些单位没有依法依规办事。

首先,长葛市法院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以及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还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长葛市法院关于()豫执3号案件的受理和执行违反上诉法律规定,长葛市法院既没有管辖权又没有接受有管辖权的禹州市法院的委托,因而长葛市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其次,执行对象错误。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和河南省人民*府办公厅下发的豫*办号文件规定,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当初李结锋缴纳的财*退还的这笔“采矿权价款”,依法归李结峰所有,不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不能被执行。因此,长葛市人民法院直接从河南省财*厅划走这笔款项是错误的,应到依法纠正,追回这笔款项由*府依法返还给李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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